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示范区经发局,委机关、各科(室、局、办)、委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规范信用信息在全市发展改革系统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全市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了《商丘市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
2.***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登记表(样表)
3.***惩戒失信情况统计表(样表)
附件1
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信用信息跨区域、多部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有效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3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商政办〔2017〕46号)和商丘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市委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商发改财金〔2015〕8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全面推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在各项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全面建立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二、社会法人信用记录的使用
社会法人信用记录是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根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依托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归集整合的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政府投融资管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确定申请上级补助资金、推荐享受优惠政策、申报重点项目、评先评优、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及申报诚信企业等工作中,要使用相关社会法人的信用记录报告。
被标注为“红名单”的,按照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给予相应激励;被标注为“黑名单”的,按照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要求,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同时标注有“黑名单”和“红名单”的,按照“黑名单”处理,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的社会法人信用记录报告,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信用服务大厅出具;提交县(区)发展改革委(局)的社会法人信用记录报告,可通过“信用商丘”网站出具。
三、社会法人信用报告的使用
社会法人信用报告是指社会法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其的经营发展、财务、信守合同等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所出具的信用水平分析报告。
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招标投标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在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的同时,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之一。落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商发改财金〔2015〕8号)文件精神,根据行政管理事项重要程度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建设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使用、鼓励使用、参考使用等不同方式,使用信用报告。
四、工作部署
(一)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示范区经发局,委机关、各科(室、局、办)、委属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确定各自使用社会法人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具体事项清单。
(二)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示范区经发局,委机关、各科(室、局、办)、委属各事业单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全面推进社会法人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并提前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暂行一年。
附件2
***使用信用记录(报告)
统 计 表(表样)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科室名称 |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 核查信用记录次数 | 使用信用报告次数 | 扶持激励次数 | 限制惩戒次数 |
城镇科 | 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报批 | 3 | 1 | 1 | ||
梁园区发改委 | 企业备案 | 20 | 1 | 3 | ||
填表说明:各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各科室、委各科室对每个行政管理事项使用信用记录、信用等级、信用报告的情况进行统计,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金科汇总。
附件3
***惩戒失信行为情况
统 计 表(表样)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惩戒对象 | 黑名单类型 | 失信行为 | 发起部门 | 惩戒 部门 | 惩戒措施 | 惩戒 时间 | 成 效 |
**企业 | 失信被执行人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市法院 | 市发改委 | 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 2018/8/8 | 取消转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10亿元。 | |
填表说明:
黑名单类型,即惩戒对象信用记录中显示的黑名单类型,如“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
失信行为,即惩戒对象信用记录中显示的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发起部门,即将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的部门。
惩戒部门,即作出惩戒的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县(市、区)发改委和有关单位。
成效,即采取惩戒措施的效果,如“取消申请专项资金**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