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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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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虞城  |  新闻时间: 2018-05-31

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商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改方案》已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31日

商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改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系统的排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完善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抓手,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手段,不断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水平,坚持责任明确、重点突破、注重实效,针对我市信用制度建立、预防失信事件发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应用等薄弱环节,明确责任分工、狠抓责任落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整改方案及任务分工

 

    (一)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完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升级。增加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系统,将“信用商丘”网站嵌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助查询设备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智慧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加强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加快对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进行三级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工作,并通过测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智慧办;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二)归集重点部门信用信息。各县(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信用信息档案,统一收集本部门及本行业的信用数据。市公安局重点做好人口基础数据、驾驶证审批信息、交通违法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等相关信息,市工商局重点做好企业基础数据、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等相关信息,市人社局重点做好社保缴纳基本信息、职业职称信息、公务员等重点人群信息,市中级法院归集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市城管局归集公共事业缴费等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公积金等信息,市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归集金融贷款信息、金融担保信息、金融违约等信息,市财政局归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等信息,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归集税务登记等信息,市司法局归集律师和公证员信息、司法判决等信息,市国土局归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民政局归集社团组织等信息,市教体局归集教育机构和教师等信息。其他单位根据职能归集相关信息,要做到应归尽归,统一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中级法院、市城市管理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6月15日前)

 

    (三)健全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对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的153项信用制度标准,我市未在互联网上公开信用制度有金融、旅游、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介会展广告统计、知识产权等领域,相关部门完成信用体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同时对已出台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要通过网络及媒体及时进行公示和宣传,并将信用制度推送到“信用商丘”网站。(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率要达到100%。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要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存量代码全部转换,重错码全部纠正,并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数据推送到“信用商丘”网站公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完成时限:2018年6月15日前)

 

(五)落实“双公示”制度。加强“双公示”信息的公示报送,6月15日前把本部门2013年以来产生的在有效期内的“双公示”存量信息全量推送,新产生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直部门)

 

(六)做好金融领域指标数据报送。市金融办和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牵头相关单位,将我市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信易贷余额每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

 

(七)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商政〔2017〕3号)要求,科学确定本部门“红黑名单”。按照国家已经出台的37个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对守信企业开展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发起部门要制定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实施细则。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守信激励创新活动,并将守信激励创新做法、“红黑名单”、联合惩戒案例情况每月20日前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忘录实施细则要于6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质检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商丘海关、市教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八)完成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涉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失信治理。对政府机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要限期专项治理,对因政府机构失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约谈机构主要负责人。金融、法院、工商、商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涉金融、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确保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象的整改和退出率达到100%,做出信用承诺率达到100%,接受信用修复培训达到100%。市发展改革委每月将会从“信用中国”共享平台下载每月涉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失信名单进行分解,各有关单位要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完成时限:每月20日前)

 

(九)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对于信用记录出现失信的企业,特别是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涉金融领域、电子商务领域等相关失信企业,要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向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信息修复。各相关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信用修复情况及效果报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等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十)推广信用记录的使用。按照《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商发改财金[2015]8号)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推行开展信用记录核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7月)

 

(十一)深入推进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工作。

 

举办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坚持每年每季度举办一次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今年6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上半年红黑名单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宣传部门6月底前召开“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

 

强化重大诚信宣传。宣传部门要广泛开展正面宣传报道。重大诚信案例指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机关及个人的典型做法,如“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诚信之星”、“商丘好人”等事例。目前将此类存量信息要全量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以后随时产生随时上报。(责任单位:市宣传部、市文明办)

 

建立不良信用事件的快速应对机制。发生不良信用事件频率较高的旅游、工商、环保、价格、建设、国土、人社、司法、金融、食品药品、卫生、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被国家实时监测到的不良信息,各部门建立健全不良事件应对反应机制,及时对不良事件开展的工作、建立的制度、处理的结果、取得的成效等,通过本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商丘”网站等各类媒体对外发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金融办、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举办“信用记录关爱日”活动。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国家确定每年6月14日为“信用记录关爱日”,今年6月14日继续开展全市性的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抓紧制定宣传活动方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责任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商丘市电视台、商丘日报社,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6月14日)

 

推行企业事前信用承诺公开。组织相关企业要在工业企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价格、税务、电子商务和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领域做出诚信承诺签订承诺书,并将承诺书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6月30日前每个单位最少上报5家企业,以后每月随产生随公示)

 

    (十二)加快县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程。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截止目前示范区未上报组织协调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领导机构成立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是完善信用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相关的信用制度,联合奖惩和信用承诺有关的信用制度年底前必须出台,在本辖区政府网站和“信用商丘”网站进行公示,相关制度于6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是建设县(区)级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网站。加快推进各县(区)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建成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年底前各县(区)信用信息平台和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够互联互通。

 

四是完成信用信息归集任务。10月30日前,各县(区)归集信用信息数据量要达到当地人口人均8条以上。

 

三、工作要求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和任务分工做好总体安排,将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日常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部门要明确信用体系建设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将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联络方式和部门整改报告于6月1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绩效考评机制。细化量化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数据归集、“双公示”等考核标准,制定出台《商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开展专项评估考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二)健全督查通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文明办组成市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工作督查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实行月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失信事件较多,影响我市信用综合指数排名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7月10日前要完成对上半年工作任务的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大资金支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管理、平台建设、教育培训、宣传表彰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四)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职责,指定科室(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及整改工作,确保信用体系建设整改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6月15日前)

 

(五)加强沟通衔接。加强与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的动态沟通衔接,定期通报我市在城市信用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督促责任单位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