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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众康中西大药房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虞市监处罚〔2019〕17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虞城县众康中西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处罚名称 贾丙武(虞城县众康中西大药房)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425MA44BQXE3W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贾丙武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0.08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1 处罚有效期 2022-07-11
公示截止期 2022-07-11 处罚机关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425MB16902429 数据来源单位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425MB1690242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800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