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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显威(虞城县双周生活购物广场)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虞市监处罚〔2019〕1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申显威(虞城县双周生活购物广场)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处罚名称 申显威(虞城县双周生活购物广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425MA411PN48X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申显威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
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申显威于2019年2月份从商丘购进新疆大枣6袋,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每袋进价12元,打算以每袋15元销售,在货架上摆着,还没有销售出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0 处罚有效期 2022-07-20
公示截止期 2022-07-20 处罚机关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425MB16902429 数据来源单位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425MB1690242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轻微。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处罚内容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新疆大枣6袋;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备注